甘肅:回收廢舊市政設施要簽收購合同
2010年09月25日 9:41 3531次瀏覽 來源: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甘肅省日前下發(fā)《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收購和處置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辦法對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和個體經營者除向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15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區(qū)級公安機關備案。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yè)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合同應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不得收購無出售單位出具報廢證明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持有注明物品品種、數量的收購合同。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和個體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在機關、學校、醫(yī)院、部隊和居民住宅區(qū)內高聲唱收,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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