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性礦產勘查實施方案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09月23日 9:15 8634次瀏覽 來源: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十條 對決定受理的審查申請,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需要聘請熟悉相關專業(yè)領域的專家組成審查組,每個項目的審查組人員一般由3?5人組成,審查組設主審1人,副主審2人(技術1人,經濟1人)。必要時,審查組可對項目進行實地調查。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審查以會審形式定期進行。會審時由實施方案編制單位和申請人匯報項目情況,評審專家發(fā)表意見,審查組最終形成書面審查意見書。探礦權分立的,審查組應提出分立可行性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審查意見書應自審查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實施方案修改時間),并自簽發(f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組織實施方案編制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實施方案經主審專家復核認可后,由申請人連同探礦權申請資料一并送達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對審查意見有改動的,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市州、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經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告知書一并作為探礦權許可、礦產勘查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在向市州、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報送開工報告的同時,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向市州、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各報送一份。省國土資源廳在向市州、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寄送勘查許可證發(fā)證通知時,專家審查意見和告知書一并寄送。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審查結論有重大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省國土資源廳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組織復審的決定。決定予以復審的,復審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形成復審意見。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應當由編制實施方案的地質勘查單位實施。變更地質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供探礦權(申請)人與原地質勘查單位解除合作勘查合同、與續(xù)作地質勘查單位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等資料,到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zhí)降V權轉讓的,應當編制礦產勘查階段性成果報告,比照本辦法進行審查;申請?zhí)降V權保留或者轉采礦權的,應當編制礦產勘查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按照儲量評審、備案的要求送交有關儲量評審機構審查。
第十八條 審查工作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與申請人及勘查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以及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審查工作。
審查專家應恪守職業(yè)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實施方案審查質量負責,對提供審查的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審查的資料弄虛作假、探礦權人無勘查資質自行從事勘查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不履行勘查合同而將勘查工程讓與他人或者弄虛作假、偽造資料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審查專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給予通報并取消審查專家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礦產普查實施方案編寫提綱.doc
[1] [2]
責任編輯:小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登錄中國有色網:m.jtclgs.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國有色網聲明:本網所有內容的版權均屬于作者或頁面內聲明的版權人。
凡注明文章來源為“中國有色金屬報”或 “中國有色網”的文章,均為中國有色網原創(chuàng)或者是合作機構授權同意發(fā)布的文章。
如需轉載,轉載方必須與中國有色網( 郵件:cnmn@cnmn.com.cn 或 電話:010-63971479)聯(lián)系,簽署授權協(xié)議,取得轉載授權;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有色網或非中國有色金屬報)”的文章,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構成投資建議,僅供讀者參考。
若據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讀者自負,中國有色網概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