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2013年09月30日 10:14 12105次瀏覽 來源: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各類采礦權人,必須依照《規(guī)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由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縣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使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征收資格證制度。征收資格證由省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征收部門憑征收資格證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未設立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征收資格的地方,由上一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征收。
第五條 采礦權人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繳納人。采礦權人應當向征收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xù),領取繳費登記證。
收購未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為代扣、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人。
第二章 征收與繳納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方式依照《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未核定開采回采率和難以考核實際開采回采率的采礦權人,其開采回采率系數不得小于1。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規(guī)定》附錄所規(guī)定的費率計征。
第七條 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形成的原礦、精礦。
采礦權人生產的礦產品直接銷售的,按實際銷售收入計征。
對開采石灰石、粘土、巖鹽、礦泉水等騅以確定礦產品市場價格的礦種,按深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乘以折算系數后,再按規(guī)定的費率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折算系數由征收部門確定。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繳納期限為:
?。ㄒ唬┮?個月為1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繳納;
?。ǘ┮?個季度為1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繳納;
(三)以上(下)半年為1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
采礦權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具體適用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期限,由征收部門確定。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按規(guī)定向征收部門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申報表,并附具礦種名稱、礦產品名稱、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所需的資料,經征收部門審核后,再辦理繳款手續(xù)。
第十條 有銀行帳戶的采礦權人,憑征收部門開具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繳款書”,以銀行劃撥形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無銀行帳戶的采礦權人,以現金形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征收部門開具“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第十一條 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礦產品加工、經營單位代征、代扣礦產資源補償費。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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