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08日 14:43 8665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wǎng)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九條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 ,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 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 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 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受讓 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 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審批管理機關批準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后, 應當及時通知原發(fā)證機關。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后,探礦權人、采礦權 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后,勘查許可證、采礦 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jīng)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 未經(jīng)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 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承 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chǎn)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 產(chǎn)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審批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探礦權轉讓申請書、采礦權轉讓申請書的格 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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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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