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12日 10:38 16479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采出的礦產品價值50% 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以及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yè)礦區(qū)范圍內采礦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yè)和勘查單位礦產品或者其他財物的;
(二) 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
(三) 擾亂他人已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yè)區(qū)或者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qū)生產、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四條 采取采富棄貧、采厚棄薄或者其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資源損失浪費的,處以相當于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未治理恢復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的,依照資源、環(huán)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一)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
(二) 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
第四十六條 擅自購銷由國家統(tǒng)一購銷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批準或者超越管理權限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f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二) 對違法勘查、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的;
(三)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頒發(fā)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qū)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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