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2014年02月11日 13:52 13706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無證或者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拒不繳納有關稅費等違法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其中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處罰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決定:
?。ㄒ唬┻`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ǘ╅_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洗)礦回收率連續(xù)2年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ㄈ┎话匆?guī)定報銷礦產資源儲量或違法閉坑的,分別給予警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四)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或者地質災害的,責令限期恢復和治理,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和治理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改變或撤銷;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未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有關勘查和采礦登記手續(xù),或者違反規(guī)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f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地下水資源的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律法規(guī)。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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