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國稀土論壇熱點觀察(二)
熱點二:“雙反”帶給稀土行業(yè)的教訓
2014年11月04日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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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分類: 稀土
作者: 周大偉 李峒峒
熱點二:“雙反”帶給稀土行業(yè)的教訓
說到中國稀土行業(yè)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雙反案,目前,大多數(shù)人了解的是結果,但對于我國稀土行業(yè)為什么敗訴,卻不甚了解。那么我們就從中國稀土為什么敗訴說起。
日內瓦時間8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下稱“稀土案”)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維持此前WTO專家組關于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guī)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裁決。
在世界貿易組織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裁決報告之后,中方進行了抗訴。對于中方的抗訴,上海市錦天城(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雪薇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在稀土案中,中國使用GATT 1994(即《關貿總協(xié)定》)第20條g款來為出口配額措施進行辯護。其要點在于,要通過第20條g款進行辯護,中國的出口配額需要滿足3個條件:首先,出口配額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有關,即存在“緊密”且“真實”的聯(lián)系;其次,與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一同實施;第三,第20條引言的要求,即出口配額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或者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正是基于這3點對中國出口配額是否符合第20條g款進行了分析,認定中國的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第20條g款的要求,不能根據(jù)第20條g款被證明為合法。也就是說,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針對中國在抗辯中列舉的相關法律文件,認為這些文件內容不足以證明出口配額與保護稀土資源目標之間有著“緊密”且“真實”的聯(lián)系。而且,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在認可稀土出口配額可以向國外消費者和投資者傳遞開發(fā)稀土替代產品之信號(即有利于稀土資源保護的正面信號)的同時,也認為中國政府也可能通過出口配額為國內下游產業(yè)保留低價原材料供應而刺激國內消費,以及鼓勵稀土消費行業(yè)向中國轉移。
針對中方對稀土出口配額是處于對環(huán)境保護的說法,專家組認為,稀土出口配額對國內外市場稀土資源供應的分配,與保護稀土資源無關。一旦資源被開采出來并進入市場,中國或任何其他成員就無“義務”也無權利在不同使用者之間分配資源。自然資源貿易不應受到無正當理由的限制。在專家組看來,中國分配稀土供應以確保“國內外使用者的相應商業(yè)需求”的功能與保護資源無關。
當前,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上訴機構報告以及經上訴機構報告修改后的專家組報告均已通過并生效,因此,中國需要執(zhí)行所有的生效裁決內容。對此,馮雪薇表示,我國現(xiàn)行的關于資源的政策有必要作一定修改,首先,現(xiàn)行政策中為了滿足“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有關”的要求,需修改相關法律文件。例如,修改《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引用,不再以1994年版《對外貿易法》為依據(jù),而是以2004年版《對外貿易法》為基礎,引用正確的、包含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目標的條文(即2004年版《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四款),避免產生本案專家組這樣的誤解。
其次,國內的資源開采型行業(yè)需要改變其粗放式的發(fā)展模式。她指出,在本案中,中方雖然提供了多個證據(jù)來證明出口配額、國內開采及生產配額制定程序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對國內外稀土需求量預測以及配額數(shù)量確定的合理解釋,導致證據(jù)證明力降低,專家組對中方的相關證據(jù)不予采信,得出“中國國內限制不是真正的限制”這樣的結論。在今后的國內配額和生產配額制定過程中,應有關于年度配額制定的公開文件,表明開采配額、生產配額和出口配額是統(tǒng)一考慮、同時確定數(shù)量、采用相同的計算單位(氧化物量)計量,文件還應包含配額的制定依據(jù)和推算過程,并說明配額的計算方法,確定國內開采和生產配額低于預測的下一年國內外需求量。
第三,需要改變開采配額、生產配額及出口配額的發(fā)布模式,同時發(fā)布它們的配額總量,避免出現(xiàn)發(fā)布數(shù)量不協(xié)調不一致、發(fā)布間隔時間過長的現(xiàn)象。如果在當年對配額總量有所調整,那么對三個配額總量的調整也應同時進行。這樣,可以表明這些配額相互協(xié)調、一同實施。
第四,應統(tǒng)一國內開采、生產配額與出口配額的產品范圍。盡管中方解釋稱出口配額將稀土金屬、稀土鐵合金納入產品范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規(guī)避,但專家組沒有采信中方的解釋。因此,為了滿足專家組裁決的要求,需使國內開采、生產配額與出口配額的產品范圍相一致。
第五,要公布出口配額的氧化物量,并且公布將氧化物量轉化為實物量的計算方法,以證明中國使用實物量作為出口配額的單位這一行為不具有歧視性、不會導致出口配額數(shù)量的間接減少。
第六,在應對世界貿易組織訴訟案件時,要合理利用WTO的程序規(guī)則,并合理確定上訴范圍。
2014中國稀土論壇熱點觀察
責任編輯:周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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